养老保险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养老保险费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本文探讨了养老保险费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吉米和被告张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并有了一个儿子。2005年,被告张牟牟牟牟与一名女子有过密切的接触,没有照顾好她的家人,引起原告的不满,导致夫妻矛盾。2008年2月,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房屋、存款及张某某缴存的养老保险费4.2万元。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和分割房屋、存款等共同财产,但认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看得见而拿不着的财产权益,也是日后退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应该作为现时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养老保险费不能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如下:
<P>一、养老保险费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在职工达到法定状态时,为今后的职工提供一定的帮助而设立的。虽然缴纳养老保险费作为取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之一,但并不能否定养老保险金的福利性质。笔者认为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并不能因此说明养老保险费与养老保险金具有一致性。二、缴纳养老保险费不仅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该费用一经缴纳即归入国库,劳动者同步丧失了对其的所有权和支配力,与工资等私人财产存有明显区别。对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财产又凭什么理由去分割呢?
三、养老保险帐户由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只构成个人帐户的一部分,我们又如何能据此得出养老保险帐户资金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四、养老保险是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而设立的,其帐户和期待利益始终与个人人身相关联,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合适,笔者认为还有待商榷。
五、将养老保险费认定为工资性收入,必然会使《婚姻法》与《劳动法》等其它部门法律构成冲突,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六、实践中很难把握,容易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例:甲乙为夫妻,其中甲养老账户总额为10万元,B未购买养老保险。现夫妻二人因矛盾起诉离婚,如果把该帐户资金看作是甲的工资性收入,进行均分,则甲需补乙5万元,假设两年后甲退休,此时缴费未满15年,依法只能退还甲个人帐户的部分,此时甲提取额可能不到3万元。对甲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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