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缴费,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据小编了解,陕西省为了更好的保障大家的利益,将实行新的保险政策,即社会统筹与事业单位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欲了解更多陕西省政府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请参见以下介绍。
一、个人基本工资的8%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收取。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个人缴纳的基本工资的8%,由本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我省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全省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三、建立省级统筹制度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级政府对同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负责。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四、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基金随同转移
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五、年满70岁仍工作可不再缴费
规范试点政策,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提示:调整部分员工退休时的额外退休费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职工,在任职期间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基本退休费比例不增加,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退休费比例不增加,研发基金不计入养老保险基金。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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