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二,了解养老保险的最新动态
基本养老保险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些规定:(一)被保险人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与调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下列限制:前款规定的年龄,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延续程序,应当在转移地及时办理。
第六条跨省农民工达到领取福利条件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领取福利的地点:(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所在地为负责办理领取保险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并且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累计缴费期限已经达到10年,则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按规定的费率计算,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加保险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就业地点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并计算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存款组合。符合领取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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