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建立老年护理保险的建议,老年护理保险是什么?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应当建立以老年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助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政策建议有四个:
(一)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老年护理保险法》。我国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好老年护理需求的预测,研究老年护理保险缴费起始年龄、缴费标准,划分长期护理等级,制定适合我国实际的《老年护理保险法》。考虑到中国的情况,在初缴费年龄的设定上,可以考虑从45周岁开始缴费,退休者的护理保险费,可以从退休费中扣除;对于这类人群中失业或者属于低收入贫困人群的,其负担部分由政府承担。对于城乡居民,可以选择缴纳护理保险费,又可以选择参加劳务储蓄型老年护理保险。劳务储蓄型护理保险采取个人账户的方法,将劳务小时数记入个人账户,储蓄的劳务小时数可以继承、转让,但是不可以换算成货币领回。对于属于贫困人群的农村老人,采用政府全部负担的护理保险模式。考虑到我国国力有限,为节约费用,这部分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可首先考虑建立老年互助之家,由政府出少量费用,由低龄健康老人向高龄老人提供服务,还可建立免费性质的托老护理中心。
(二)老年护理保险的制度安排。1.从制度选择来看,应以法定护理保险为主,把护理保险制度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中去。2.从路径选择来看,应当坚持渐进式推进。老年护理保险的发展趋势大体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建立老年互助会;第二步逐步发展成为准老年护理保险形式;最后在将来条件成熟时正式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3.从保险基金的来源看,应当采取三位一体的方式:保险基金由个人、社会(企业)、政府各自缴纳。4.从护理服务内容来看,应当多样化。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护理服务的内容应当包括医院、疗养院或护理机构护理,家庭护理和成人日间护理。5.从护理机构的选择来看,应当以社区为依托。一方面,护理机构依据社区设置,具有熟悉情况、服务便利、迅速及时等优点;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社区护理机构还可以充分利用社区固有的人力资源,解决就业问题。
(三)护理保险制度设计中的规范管理和政策引导。1.要科学划定护理服务等级,合理界定给付水平。2.要通过规范设计上的政策倾斜,引导和促使“居家护理”成为老年护理的主要护理模式。3.在尊重老人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的权利的同时,要引导实现以实物方式(即护理服务)给付为主要给付方式。
(四)相关配套措施。1.转变观念,做好宣传工作。增强群众长期护理保险意识,减轻长期高额护理费用压力。2.加强护理人员的培训。3.重视商业护理保险的补充作用。针对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以及部分高收入人群,鼓励参与商业性护理保险。4.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收缴的保险费必须2年至3年变更一次,允许支出和给付的额度施行物价连动调节制。
在老年人的护理需求日益膨胀的今天,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护理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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