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
原来在农村参加了农保,后流动到市区参加工作,如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同一人员能不能同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农村和城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范围对象
按照《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后流动至市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
1.农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农保各年的缴费金额(本息),统一按所对应的历年城保缴费工资下限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合计缴费比例,换算为城保的缴费年限(月数),填制《苏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盖章确认后,终止该职工农保关系;同时将各年农保缴费金额(本息)全额划入接收地城保经办机构基金帐户。
2.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持《换算表》,到市区城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职工的参保及接续手续。经确认应转基金到帐后,城保经办机构为转移职工建立城保缴费记录,记载缴费年限,推算个人帐户,各年城保换算年限的缴费记录分别记入农保缴费对应年度的起始月(1月份),并从记帐月起按城保规定计息。
3.职工从转入之月起按城镇职工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农保换算年限和个人帐户与本人参加城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合并计算;2002年6月底前的城保缴费年限(含原从农保换算的年限)可视作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4.职工在参加城保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及养老待遇审批手续。缴费年限不足城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可申请按城保规定对其换算的城保年限与原农保缴费年限之差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后,再办理养老待遇审批手续。
三、有关规定
1.在市区参加城保后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的,其城保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封存。经本人申请、农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回原籍参加农保。在参加农保期间到达退休养老年龄或法定退休年龄时,原则上由农保经办机构按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同时,经本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其封存的城保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原从农保换算部分),由城保经办机构参照一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处理,同时终止其城保关系。
2.在城保关系封存期间发生死亡、流动到市区统筹范围以外、出境定居等情况的,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按城保规定到城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转移、申领等相关手续。
3.同一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农保和城保,也不得同时享受按月领取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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