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险主险与附加险的纠纷,养老险主险与附加险履行期限不同陷入纠纷
2001年,刘女士购买了每年缴纳一次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养老保险单,几年前,保险公司会按时给她寄“付款通知”作为提醒,刘女士也一直按时付款。
2005年刘女士因高血压住院,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刘女士在出院后就作出了一些行动,她立即申请赔偿,保险公司迅速支付了超过6000元的医疗费用,她每年支付数百美元的住院保住院医疗险的缴费提示。刘女士以为是缴费单遗漏了,便专程赶往保险公司缴费。没想到却被告知,她的附加住院医疗险已经被终止,今年保险公司拒绝与她续签该险种了。
刘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如何在不咨询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只终止了附加保险,还要求她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合同尚未终止。刘女士坦言,她在投保当初,就是看好了这个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才购买养老险作为主险的,现在附加险被终止了,继续缴纳主险费用对于她而言意义不大了。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继续承保该附加住院医疗险。
近日该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主险与附加险各自独立,两者的合同履行期限并不相同,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胜诉。刘女士不仅没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搭上了一笔诉讼费用。
法理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关于刘女士败诉的原因,站在法律的角度我们可以做以下分析。主险与附加险各自独立,两者的合同履行期限并不相同。住院医疗险属于短期健康险,根据《健康保
从保险原则上讲,虽然追加保险只能以已支付保费保险为基础,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已支付保费保险有效,追加保险就有效。附加险的一般保险期限是短期的,在一年内占多数。如果在保险条款中没有特殊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在附加险期满后,对于原保单内容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对要求续保的被保险人进行核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直接做出拒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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