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补缴有新规,养老保险补缴的规定
大同晚报(记者龙中华)记者9日从劳动部门获悉,为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解决养老保险费补缴、缴费年限衔接等实际问题,实现应保尽保,我市新近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
对于未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可以从1998年7月1日起按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条规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即行作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前曾经在企业参加工作且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段,可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也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包括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药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社会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可从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之时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曾在企业参保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
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形成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不同时间内形成的多个个人账户应转移合并,由最后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同一时间内形成的多个个人账户,除保留其个人所选择的个人账户外,其他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计入所保留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企业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且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只能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允许先缴纳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做出补缴计划,限期偿还。
经批准实行关闭或破产的企业,允许先缴纳职工个人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一次性补清。资产未变现的,可先予“挂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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