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社保: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及养老待遇审批
一、办理范围及时间: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哪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须在达到退休年龄之月或接到鉴定结论后三个月内,办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手续及养老待遇审批手续。
二、报送材料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相关方面的知识,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2.参保人员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一张;
3.能证明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供养直系亲属情况、工资演变情况、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等的原始档案材料,以及《苏州市企业职工一九九五年底前缴费年限核准表》;
4.《苏州市企业参保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批表》或《苏州市企业参保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5.经参保人员居住地所在社区确认的《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
6.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须附《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7.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人员,须携带《苏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三、办理程序
1.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或托管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下同)准备上述材料,填报有关表单。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核定退休类别、退休时间及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在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人员,须先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中心复审;病退、特殊工种退休等须先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退休人员从核定退休时间之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定期待遇按月社会化发放,一次性待遇通过单位发放。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或从事社会劳动期间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必须按规定补缴清后,方可审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2.单位须同时持《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等医疗保险就医证卡,办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批手续。
3.单位须按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并及时向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移交退休人员个人档案,办理纳入社会化管理有关手续。
4.未按照规定提供养老保险待遇的月度人员,按照岗位延期条件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延期缴费人员在接到要求后,按照每月的退休金条件,按照上述程序领取养老金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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