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养老保险,续保补贴标准提高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断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改制企业)的失业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现处于未充分就业状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截至2008年3月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按月享受财政补贴76元。补贴享受资格由符合条件人员到居住地或就近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认定,认定有效期为一年,自每年4月(或认定次月)起至次年3月止。
据了解,我市2007年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对中断缴费人员出台养老保险续保补贴政策,旨在帮助大龄、困难且长期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使他们将来退休时待遇能有保障。与2007年规定不同的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对中断缴费人员年龄上的月份限制,在整个认定年度内,只要达到年龄要求,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补贴;二是放宽了对中断缴费时间长短的限制,只要2008年3月处于中断状态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补贴;三是提高了补贴标准,由2007年度的月补贴额50.8元提高到76元;四是体现了政策的延续性。该政策执行前已经办理了续保补贴资格认定手续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可继续享受续保补贴。
市社保办有关负责人解释,中断缴费人员中很大一部分人员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因,在于对15年缴费年限的模糊认识,以及对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考虑的欠缺上。缴费满15年仅仅是退休后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中断缴费不仅不利于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对职工本人的待遇水平有较大影响。
另外,目前我市部分餐饮业、建筑行业参保率非常低,大部分职工流动性强,来济从事临时性、暂时性工作,认为把全部收入掌握在自己手中比参加保险更踏实。该负责人指出,工作干到哪,保险关系跟到哪,缴费年限累加计算,只要工作时能够按时缴费,职工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将来个人的养老问题。另外,国家正在积极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跨市、跨省流动就业,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将会很快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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