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新政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
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历了大起大落,在诸多困惑中进退两难,在模式的选择上难以取舍。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道难题。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包括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个方面。现状就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得到完善,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在困惑中徘徊,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农村进入老龄社会的步伐日渐加快,中国农民的养老问题日益严峻。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5岁以上人口已达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8811万老龄人口中,农村为5938万,占老龄总人口的67.4%。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徘徊显得极不协调。
那么,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着哪些问题呢?问题之一,法律依据与保障的困惑。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虽然有了十几年的实践,但一直存在法律保障缺失的问题。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准法律依据:主要有1992年1月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应该重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条款。二是相关文件内容:如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六大报告中的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关领导关于重视三农问题和农保问题的讲话。
对中国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进退选择问题,应该本着积极探索、重点突破、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整体战略,各地都应该摸清底数并做好制度准备,并本着两个先行的原则推进农保工作:其一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先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同其就业安置问题一样重要,事关地方社会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大局,在这件大事上,各地决不能含糊,决不能以退了事,必须开始着手这方面的工作。其二具备了条件的地方先行。只要是地方政府具备了财政补贴和兜底的能力,只要是当地农民具备了缴费能力,就应该探索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积累经验,由点到面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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