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年金制度的历史沿革

养老保险制度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必然产物,在此之前,家庭一直是许多国家老年人的主要生活支柱。始于18世纪60年代的欧洲产业革命,使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代替了工场手工业,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提高了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使建立在机器大工业物质技术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制度最终战胜了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封建制度而居于统治地位。到19世纪,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先后完成了产业革命,进人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对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社会的取代,造成农业人口向城市的大量转移,传统家庭结构解体。 在自然经济形态下,家庭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生活单位,劳动者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劳动。当劳动者遭遇到如年老、患病、受伤等原因而不能从事劳动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时,完全由家庭或家庭成员来照顾。在自然经济社会中,依靠家庭或家族成员这种血缘的联系,构筑一种社会安全网,以此维系社会的稳定。进入工业社会后,社会化的大机器生产使家庭不再是生产单位,一些农民进入城市,原有的大家庭解体。在这种背景下,产生了建立一种社会化的保护体系或社会安全网,以取代自然经济形态下的家庭或家族保护,分散个人风险的客观要求。 到19世纪末,西方国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国家也已经积累起足够的物质财富,能够承担为社会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需求。此时,养老保险制度产生的客观必要性和可能性均已具备,养老保险制度应运而生。1889年,德国总理奥托·冯·俾斯麦(1815--1890)创立了第一个全国的缴费性的老年保险计划。这项计划在建立之初就明确规定,它的受益者是雇佣工人,但最初的保障范围仅仅是生活困难的伤残老工人;后来,覆盖范围逐渐扩大,1911年,扩大到了寡妇和孤儿;1926年,开始对所有65岁以上的退休老人支付养老金。这项制度还确定了缴费的原则。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1891年刚刚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养老保险费来自雇主和雇员的每月缴费(各缴0.6帝国马克),雇员缴费相当于其工资的0.85%。当70岁退休时,每月得到的养老金为15马克,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21%。1942年,开始实行一种直接从工资中扣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由此可见,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老年社会保障中一种典型和主流的形式,即“社会保险计划”。德国之所以在建立老年保障制度之初就选择了社会保险计划,与它特定的历史条件及当时特别关注雇佣工人群体的利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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