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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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6年第116次总理办公会上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中,都提出要加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据此,要求各地尽快取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县市级统筹,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的步伐,为最终实现全国统筹创造条件。这急需有关方面重新认识省级统筹。1996年第116次总理办公会之前,有关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认识各不相同,有的认为省级统筹大有必要,有的认为省级统筹就是建立省级调剂金,有的认为省级统筹时机不成熟,有的则认为地市级统筹好于省级统筹。1991年国务院33号文件充分肯定了省级统筹,提出“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但1995年国务院6号文件则将改革的重点放在了地市,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由地市选择。认识上的不一致,致使省级统筹工作出现反复,近两年来建立省级统筹的单位再无增加。在经过一番争论之后,占上风的意见认为,省级统筹不仅仅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的调剂使用,而应当是一种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标准、基金管理、基金调剂等内容在内的整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统一管理方式。它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一种较高层次的管理方式,是迄今为止县市级统筹、地市级统筹的进步,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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