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必要性
在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是十分必要的,主要表现在: 第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全国将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在同一省内,各地区因企业建立时间不同;、职工年龄结构不同等原因,企业养老保险负担比例畸轻畸重。如不实行省级统筹?这一改革将难以顺利进行。省级统筹可在全省范围内测算、确定统一的缴费比例,可在省内合理调剂、均衡各地所需费用的负担水平,有利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与实施。 第二,分散基金风险、实现基金合理积累的需要在同一省内,各地区企业缴费比例不同。有的地区企业负担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经营,同时不利于基金积累,出现意外事件,当地的应付风险能力较差。实行省级统筹,可在较大范围内实现资金的调剂使用,平衡各地区的苦乐不均,达到风险分散、基金合理地积累。 第三,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完整与安全的需要 县市级统筹,由于管理、决策层次较低,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完整与安全极为不利,从而导致部分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截至1995年底,全国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动用的养老保险基金达59.4亿元。实行省级统筹,以省为单位统一管理、调剂使用基金,可以有效地遏止县、市及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发生,达到保证基金完整与安全的目的。 第四,实现更高层次统筹管理的需要无庸讳言,实行省级统筹不是最终目的。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必将最终实行全国范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基金风险,调剂基金的余缺,进而实现更高层次的统筹管理,从根本上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完整与安全,发挥基金的最大调剂功能。这也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为此,必须将目前以县市为主的统筹尽快过渡到省级统筹,并规范省级统筹的管理,为实现全国统筹奠定必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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