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本形式及具备条件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两种基本形式:待遇确定型;缴费确定型。 (1)待遇确定型。退休时补充养老金的数额根据预定的公式来计算,参加者在参加时就能知道。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就是一种待遇确定型的保险,它所运用的公式比较复杂,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算的一部分;还有一种简单的计算公式,就是退休当时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 (2)缴费确定型。参加者只知道缴费金额,退休时的给付额要到退休时才能确认,因为缴费计人个人账户,每年根据投资收益情况计息,补充养老金要根据那时账户中累计额的多少确定。 企业要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我国企业的现实情况,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至少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起着主导作用。因此,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形成是实施补充保险的先决条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就是满足这一先决条件的具体化。此外,基本养老保险还制约着补充保险的最高补充水平,只有在基本养老保险的水平确定之后,才能确定补充保险的最高水平。因此,这一条件是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前提,也是国际惯例。如德国1974年12月19日颁布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BAV)不能单独存在,企业只有在参加法定基本养老保险(SV)的基础上,才有资格参加补充养老保险。(2)企业具有经济承受能力。这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最重要或最根本的条件。所谓具有经济承受能力,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补充养老保险资金不允许进入成本的情况下,企业能够用自有资金为本企业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自有资金多时可以多补充,白有资金少时则只能少补充或暂不补充。二是在补充养老保险资金允许有条件地进入成本的情况下,进成本的补充养老保险资金能够被企业消化,不致于影响企业的产品竞争能力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如果某企业为微利企业,则说明不具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因为补充养老保险资金若进成本,成本增加,则企业很可能由微利变为亏损。因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经济效益状况,决定着企业是否具备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以及补充水平的高低。 (3)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企业纳税体现着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国家征税、企业纳税所形成的税收关系,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税收代表着国家的整体利益。企业补充保险主要体现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代表着局部利益。整体利益制约着局部利益,是获得局部利益的前提条件。企业只有在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确保国家整体利益实现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内部分配,为职工提供补充保险。否则,就是侵犯了国家整体利益。因此,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必须以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条件。(4)、企业内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或集体谈判制度比较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较好。这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和顺利实施的保证条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其制度的建立又非常复杂,如补充的范围、水平、新老职工之间以及与已退休人员之间如何做到有机衔接等等,制定和处理起来必须谨慎、周密+充分论证。否则引起职工不满,好事则可能办成坏事。我国目前尚无 <企业 补充养老保险法),这就更需要企业具有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我发展机制,制定切合实际的补充养老 保险办法,真正起到增强企业凝聚力的作用。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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