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和近几年的试点经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I)形式多样、标准有别、层次不同的原则 我国农村幅员辽阔、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内地与沿海、东部与西部、南方和北方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特别是在当前国家既无财力又不可能一步到位的为农村社会保险立法的时候,要鼓励各地农村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和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办各种以养老为主体的社会保险措施,通过积极试点、总结推广,逐步建立一套形式多样、标准有别、层次不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形式多样,指组织管理的多元化,只要有利于对农民养老保险事业的管理和保险基金的筹集,不必强调归口哪一个部门管理;标准有别,指社会养老保险的水平不一,根据各地乡、村的经济实力和农民交纳保险费的承受能力,确定各自养老金交纳和发放的标准,个人交纳保险费的部分,也可因人而定,并与退休养老金的领取金额相挂钩,鼓励个人多交,做到多交多享受;层次不同,指形成的养老基金的多层次、多途径,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措基金。 (2)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原则 在我国农村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一个地区社会保险水平应该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险制度,早在人民公社化前后就在各地零星地、分散地、标准不一地建立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农村经济管理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农村中一些零星、分散地养老保险制度,对“五保户”的养老救济措施,并没有完全废除,相反,有的地方则更为完善,它们主要依靠了乡、镇企业的发展而提供的资金。对于已经实行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或乡村,要进一步加强领导,逐步做到制度化,同时还应积极引导农民根据自身的收入水平,自己缴纳一部分保险费,改变养老保险金由集体包下来的做法,这样既加强了农民参与保险的观念,又提高了今后养老金发放的水平。但也有的地方由于某些原因,过去曾搞过的养老保险办法无形中终止了,这主要是因为集体没有经济能力,或者由于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经济虽有了发展,但在新的经营格局面前管理没跟上,没有及时制定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对于这类情况,应该抓住时机,将农民养老问题提到议事Et程上,研究和制定本地区的农民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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