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退休人员增加了多少离退休费?
(1)国务院1989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1989年10月1日起,在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问题的同时,相应解决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①提高离休干部的待遇 第一,解决部分离休干部离休费偏低的问题。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离休时工资低于124元的,按124元发给;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工作的,低于87.5元的按87.5元发给;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低于78元的按78元发给;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低于70元的按70元发给。 第二,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发离休费,计入离休费总数。 第三,抗战以前参加工作的原行政8级以上离休干部,同原行政9级以下离休干部一样,按他们工作的不同时期,每年分别增发一至二个月本人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 ②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 ②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一,将职工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由30元提高至50元;将因工(公)致残退休职工退休最低保证数由40元提高到60元;将职工退职费最低保证数由25元提高到40元。 第二,对1957年以来未升过级的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数额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 (2)1991年.财政部、人事部等5部委《关于提高粮油价格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1年5月1日起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偿6元,增加离退休费。在职职工增加的基础工资。退休时继续全额发给,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础数。 (3)国务院1991年发出《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由每工作一年0.5元调整为1元。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其办法是:对参加了1985年工改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改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1年1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基数。 (4)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3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本入月基本离退休费的10%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5)国务院1993年《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组织批准留任者除外),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参照同联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水平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扣除一定比例增加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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