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养老保险文件的内容说明

劳部发[1993)275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试点,即将国发[1978)104号文的计发办法改为按结构性养老金的办法计发,具体为:基本养老金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称为社会性养老金,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社会性养老金按照职工退休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地区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5%计发;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按15%计发。第二部分称为缴费性养老金,它是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满15年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1)该计发办法的优点。一是以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可以适应不同所有制、不同企业的需要,适应多种工资形式和劳动力合理流动的要求。二是与社会平均工资和职工工作期间缴费工资挂钩分两部分计发的办法,直接体现出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特别是在缓解职工工资收入差别过大的同时i使职工“最佳年龄、最佳贡献÷最佳待遇”得到充分体现。三是把单纯的为退休职工筹集基本养老金的模式,转换为为在职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与为退休职工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相联系的机制。把职工缴费年限与计发标准紧密结合起来,有益于职工按规定正常退休和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职工积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该办法的不足。一是尽管新的计发办法规定了职工养老金收入与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年限有关,但与个人缴费比例无关,同一水平的工资总额,不论是按2%还是按8%缴费,其今后养老金水平都一样。这样,今后要按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将会遇到更大阻力。二是透明度较低,即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只是间接相关÷职工和企业多缴、少缴对最后待遇水平的影响很难一下子算清楚,从而在十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三是没有考虑到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上,赋予养老保险的激励机制,增加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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