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状况特点
改革以来,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状况呈以下几个特点: (1)平均负担水平较高,且呈上升趋势。从全国平均发生数看,离退休费相当于工资总额的比例,1978年只有3%,1984年为9.4%,1994年达15.4%(其中国有企业为16.1%)。16年中平均每年递增11.5%。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当于工资总额的比例看(即负担水平)1993年为20.4%,1994年为21.8%,1995年为X.3%,1996年达23.58%。这一结果,与世界上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缴纳的平均水平(10%左右)相比,显得高出很多。 (2)地区之间、行业之间负担极不均衡。1996年,参加地方统筹职工平均负担系数为0.268,全国有14个地区职工负担系数高于全国地方平均水平。其中上海高居全国之首,为0.472;负担最轻的山东仅为0.192。最重与最轻相差2.46倍。行业之间的情况也类似,负担系数最重的有色金属总公司为0.375,最轻的是中国民航总局,仅为0.058。此外,在同一地区内部之间以及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也存在负担不均衡的情况。(3)基金结余增大,支付能力总体水平增强,但潜在压力堪忧。从全国总体平均水平来看,1996年结余基金按当年的离退休费水平计算,可支付7.12个月(其中:地方为8个月),比上年提高了0.7个月。但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地方统筹部分,支付能力为8个月比上年提高了0.2个月,而同期提取比例却提高了1.23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如果保持1995年的提取比例不变,地方结余基金支付能力要比上年下降0.5个月。二是结余基金分布不均,支付能力强弱悬殊。支付能力最强的省达14个月,最低的为1.2个月,相差11.6倍,与去年相比,结余水平差距拉大(去年相差10倍)。三是集体企业负担较重,而一些地区一体化进程仍较慢,仍然分灶吃饭。四是当年积累水平悬殊过大,积累率超过3%的有20个地区(不含西藏,因有财政补贴因素),积累率最高的为8.88%。五是大多数地区统筹层次较低,仍以市县级单位统筹,有些贫困市县调剂能力更弱,而提取比例却高。因此从总体上讲,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状况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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