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统一制度控制企业费率的含义
国务院关于统一制度的(决定)中指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人个人账户的部分)”,一些同志认为,该段话的意思是指从实施统一制度开始,从企业征收的养老保险费率不能超过20%,超过的要马上降下来;一些企业也认为,统一制度之后,若社会保险机构还按原来超过20%的费率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就是违反了国务院的决定。这一想法,使那些超过20%费率地区的社会保险机构的同志左右为难。实际上,国务院关于控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精神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考虑到企业现行社会保险负担沉重的状况,要求各地在改革中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把企业费率尽量控制在20%以内(确定企业费率不超过20%,一股认为有两个依据:一是全国全部企业实际发生的离退休费用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近几年均不足20%;二是国际公认为20%是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警戒线)。不可否认,一些地区过高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是含有一定水份的,如积累率偏高(有的地区高达796以上),退休待遇水平过高、个人缴费比例过低或本该由个人缴费的部分由企业代缴及收缴率过低、覆盖面过窄等,通过采取一些措施是可以将养老保险费率降下来的。二是提出一个中长期控制目标,若通过采取措施,企业费率仍不能马上降到20%的,则应通过程序报批。即全省统一费率的,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全省未统一费率的,地市的费率由省政府审批,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是代际互济、“新人养老人”的部分积累模式,这一模式在可预见的将来恐怕不会改变,因为国家不可能另外拿出上万亿的资金来解决现已退休的2 300多万人员的养老问题。因此,从总体上讲,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控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20%的费率控制也是一个中长期目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采取降低费率的措施。国务院之所以翠求超过20%费率的地区需按程序报批,就是要求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控制费率中长期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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