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的养老保险问题
统账结合改革前后,获得全国劳模等荣誉称号的,养老保险优惠待遇有什么不同?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国发(1995)6号文件发布之前获得全国劳模等荣誉称号的,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优惠待遇(具体处理时也可以将优惠待遇进行折算,退休时一次性支付)。此后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由授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再通过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办法,解决其优惠待遇问题。 ?90.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各地在贯彻国务院26号文件时,应尽快将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应原则按照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以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实际月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也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0/0-300%划分一个或若干缴费档次,由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自选一档作为缴费基数;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企业缴费比例制定,目前可暂按18%左右的比例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帮工以本人缴费工资收入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产业主按帮工的实际缴费基数为其缴纳。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应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对于缴费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享受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缴费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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