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工作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工作的管理,特规定:
(1)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基金: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人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年、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账户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已支付保费不转利息,由调入地区按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职工调转当年记账额一并计息。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3)各地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政策。现行规定与国家不符的,应立即予以纠正。今后,凡发现违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行为,劳动社会保障部将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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