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群众的养老资金,必须确保到期兑现,因而,基金的运营必须坚持对国家负责,对农民群众负责,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负责的精神。
基金运营的原则是:
(1)基金主要由筹集基金的地方使用,用于当地的经济建设。同时兼顾省、地、县各级的利益;
(2)既要确保安全无风险,又要获得较高的收益,切实解决好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
(3)在国家有关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运营;
(4)基金的使用者必须承担确保基金安全和使其保值增值的责任;
(5)由独立的事业法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和承担基金运营工作。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民政部门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和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动用保险基金直接投资,以避免由直接投资可能造成的风险;
(2)民政部门及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和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将基金用于拆借或其他经济活动的抵押和担保业务,以避免可能由于连带责任所形成的风险;
(3)筹集时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服务费后,有关部门和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不得在基金中开支工作费用;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一是购买国家发行的各类有价证券;二是存入银行,由银行进行信贷活动;三是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不承担风险的信托投资;四是其他既无风险,又能有较高收益的办法;
(5)基金保值增值的原则要求是,略高于社会商品零售和服务项目价格总指数上涨水平或与之持平。其数值大体相当于三年期国库券或三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加上相应的(到期)保值贴补率的数值。主要是避免因通货膨胀所造成的基金贬值;
(6)在基金运营的操作上,要提高效率、加速运转,尽量减少因不必要的滞留而形成的无收益、低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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