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领取遗属养老金

(1)投保者因事故死亡,遗属领取遗属养老金和工伤保险金的交叉情况。
领取原则:两种月保险金之和不能超过投保者死亡前一年月毛工资 70%的 60%(或 25%)。60%意味着符合领取大额遗属养老金的条件;25%意味着符合领取小额遗属养老金的条件。该限额减去工伤保险金的余额,即为由养老机构实际支付的遗属养老金。
例:某投保者发生工伤事故而亡,其遗属可领取大额遗属养老金 1500马克,领取工伤保险金 2333.33 马克。投保者死亡前一年的年毛工资为70000 马克。则遗属可领取两种保险金的月最高限额为:70000÷12×70%×60%=2450马克,养老机构实际支付的遗属养老金为 2450-2333.33 =116.67马克。
(2)遗属领取遗属养老金(抚恤金)与遗属工作收入的交叉1986 年以前,德国规定遗属养老金只能由女方领取,且不考虑女方是否有收入。1986 年以后改为遗属不分男女,但领取遗属养老金时应考虑遗属的工作收入。
领取原则:以遗属领取抚恤金前一年的毛收入为基数,统一减去 35%后除以 12,得出每月净收入。若净收入低于法律规定的月最高领取限额(每年调整),则抚恤金可全额领取;昔净收入高于该限额,则高出部分的 40%应从抚恤金中扣除。
例:某遗属无工作时每月可领取 1600 马克的抚恤金,但该遗属实际上有工作,在领取抚恤金的前一年的毛工资为 30000 马克。该年法律规定的该情况领取的最高限额为 1214.4 马克。则
①遗属前一年的月净收入 30000×65%÷12=1625(马克)
②月净收入高于当年法律规定的 1214.4 马克的最高限额。
高出部分为 1625-1214.4=410.6(马克)
③应从抚恤金中扣除的部分为 410.6X40%=164.24(马克)
④养老机构实际支付给该遗属的抚恤金为 1600-164.24=1435. 76(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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