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支付

至于计发公式,各国也有所不同。
①按平均收入的固定百分比(一般为35%~55%)计算养老金,即只要符合须取养老金的期限,就不问受保期的长短,一律按此固定比例发给。
②规定一个基本百分比,例如平均收入的 30%,然后按受保年数或按超过最低限度的受保年数,每一年加发平均收入的1%或 2%,这种办法是世界上比较通行的作法,其目的是使那些工龄较长或交纳保险费时间较长的人,能够得到较高的养老金待遇。
③对受保人每一年的工龄或缴费,都支付平均收入固定百分比的养老金,这种办法没有法定的最低养老金,但是,实际上等于规定了达到最低合格期限时的基本养老金额。
④采取加权公式(倒比例方法)计算养老金,即对收入较低的人按较大百分比支付,而对收入较高的人则按较小的百分比支付。
无论各国采取什么办法,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作法,就是尽量不让替代率(即养老金替代退休前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这是各国的经验之谈,也可以说是经过沉痛教训之后的经验之谈。一些福利国家曾把基本保险的替代率定得很高,现在苦不堪言,替代率一旦定上去要想降低谈何容易。所以大多数国家都有一个限制替代率的措施,或是限制养老金的数额,或是限制计发基数(工资收入)的数额。
不过各国限制基本养者保险的替代率,并不说明其养老金的水平很低,因为备国还在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补充一部分,即设立补充保险,这部分保险可能是国家设定的,也可能是地区或企业设定的。如美国,各州都设立了相应的补充保险;英国各企业也设立了与就业相关联的补充保险。
有了补充保险,加上基本养老保险,其待遇水平就不算低了。大多数国家养老金总水平(即总和替代率)都可能达到 7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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