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过渡型的实施方式与目标型的实施方式的联系与区别
养老保险过渡型的实施方式与目标型的实施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两种方式在记帐时都采用“部分帐户”形式: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都采用“结构式”,而且第一部分都是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两种方式的给付总水平一致,都是60%左右;且分配的结构相同,都是公平部分占25%左右,效率部分占35%左右。
(2)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是,养老保险过渡型的实施方式采用由三部分向两部分给付结构稳步过渡的方法;目标型的实施方式直接采用两部分给付结构。
(3)但养老保险过渡型的实施方式给付结构中的第三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规定要逐步替代第二部分(缴费性养老金),最终将完成由三部分结构向两部分结构的演变。因此可以说,养老保险过渡型的实施方式是带有过渡性质的模式,目标型的实施方式是带有目标性质的模式。
(4)设计具有过渡性的养老保险过渡型的实施方式的出发点主要是,自1992年以来,全国已有1000多个市县实行了按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结构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改革,其中后一部分也体现了养老金与缴费多少,劳动贡献大小相联系的效率原则。在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原则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当保护这些地区的改革积极性和职工的安定,因而需要有一种平滑过渡的衔接办法。养老保险过渡型的实施方式的突出特点是,考虑到各地改革的现状,实施方式比较稳定。已进行计发办法改革、目前又不宜作大的变动的地区,可以采用办法二实施养老保险过渡型的实施方式。
(5)目标型的实施方式作为办法二的目标模式,其主要特点:
①如办法一一样,比较直观,尤其是激励机制较强。因个人帐户的“钱”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个人缴费部分;另一部分为反映企业缴费部分。这样,职工个人不仅有缴费积极性,还能促使职工敦促“企业为自己缴费”。
②比办法一稳定。因为办法一按16%的帐户执行,对工龄短的人非常不利,如15年工龄的人替代率只有24%,25年的人只有40%,很难保证基本生活。而该办法首先有25%左右的社会性养老金“兜底”,容易被地方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的地方所接受。
③不用制定和每年调整养老金的最低保障数。
④适应性更强。不仅适用于未进行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已进行改革的地区也可以改用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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