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农民的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问题。
早在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1962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对于如何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制度都作了原则规定。规定指出,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者、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实行供给;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经社员群众讨论和同意,给以补助;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和残废军人,给以优待;对革命有贡献、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模范和老干部,给以适当的工分补助;有条件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在农村人民公社有关会计核算办法中,也设有相应的会计科目。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广大农村只能对少数孤寡老人实行具有救济性质的“五保”制度。即使个别靠近大中城市生产水平较高的社队,在群众的要求下,各自规定了一些层次比较低的养老保险项目,但这种规定由于受当年生产的影响,波动很大,时有时无,发放退休养老金的水平也是时高时低,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经济和社会都有很大的发展,农村的经济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部分富裕农村已经自发地建立了小社区型的退休养老保险或补贴制度,特别是在1986年民政部号召各地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来,发展更是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到1989年,全国已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0多个县(市、区、旗)进行了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探索,800多个乡镇建立了乡(镇)本位或村本位的养老保障制度,并积累了一定的资金。
但是,以乡(镇)、村或乡镇企业为单位建立的养老保障制度也具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主要有:
第一、层次过低,范围过小,容纳力小,覆盖面窄,不同村之间制度不兼容,效率不高;
第二、各村规定不同,规范性差,也没有法律保障,而只有乡镇政府的办法,有的地方只有村规民约,这显然不能保证制度的稳定和安全;
第三、资金一般都存入银行或用于发展当地经济,在前一种情况下,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无法解决,在后一种情况下资金的风险很大;
第四、资金主要由集体负担,不能充分体现自我保障原则,容易走城市社会保险体制的老路。此外,国家不便于管理,也不利于这项事业的发展,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所以由国家出面依法建立农村社会养者保险制度,使已有的制度系统化、规范化,并提高制度的层次和范围,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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