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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形式有几种?

淖查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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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具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机构或不同的经办形式为其职工建立补充保险。从其他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国家的经验看,补充保险的经办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直接承诺形式,即由企业主向雇员承诺待雇员退休后付给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在德国,这种补充形式占实行补充保险企业总数的 70%,非常受欢迎。德国为解决这一问题,于 1974 年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中规定,对实行(1)、(3)补充形式的企业,必须向企业退休金保险协会实行破产投保,由该协会提供破产担保,即当该企业破产时,由保险协会向该企业的雇员提供本该享受的补充养老金。

具备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保险机构或不同的经办形式为其职工建立补充保险。从其他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国家的经验看,补充保险的经办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直接承诺形式,即由企业主向雇员承诺待雇员退休后付给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如每月 500 美元)。在德国,这种补充形式占实行补充保险企业总数的 70%,非常受欢迎。其原因是补充保险基金留在企业内部,而有关法律对其用途未作决定,企业可以以负债的形式使用这笔基金。
  (2)直接保险形式,即企业主为其雇员直接向有关的保险机构投保,雇员符合条件时可直接到该保险机构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
  (3)企业(或同行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自己经办本企业(行业)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业务管理、基金保值增值及补充保险金的提取和发放。实力比较雄厚的大企业(行业)可采取这种形式。
  (4)共同(投资)基金形式,即雇主向有关的共同基金或投资基金(非保险公司)为自己的雇员交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上述四种形式中(2)、(4)形式的特点是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分离,由中介机构管理基金和支付待遇,基金比较安全。而(1)、(3)形式的特点是补充基金存在于企业,由企业管理基金和支付待遇,比较受企业欢迎。但基金的安全性相对较差,即当企业破产时雇员的补充保险很可能无法兑现。德国为解决这一问题,于 1974 年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中规定,对实行(1)、(3)补充形式的企业,必须向企业退休金保险协会(担保公司性质)实行破产投保(一般为企业补充养老金的 20%),由该协会提供破产担保,即当该企业破产时,由保险协会向该企业的雇员提供本该享受的补充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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