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条例》的制定颁布背景介绍

《劳动保险条例》是在什么历史背景下制定颁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1951 年 2月 26 日正式颁布实施。它的制定是在下述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一是根据 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国“要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二是在总结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东北条例》等地区实行劳动保险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参考和汲取了苏联社会保险的经验,经有关部门反复调查研究,修改了 20 余次, 1950 年末草拟了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三是制定劳动保险条例不仅是广大工人群众的需要,而且也是当时公营企业行政方面及私营企业资本家所需要的,特别是为了鼓励劳动者的劳动热忱以促进生产发展的需要。
《条例》全文共七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管理、各项劳动保险待遇、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劳动保险金的支配、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等内容。为保护工作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困难,依据国家当时财政经济情况,决定首先在工矿、交通运输等企业单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 3%,作为劳动保险金。但不得在职工的工资内扣除,也不得向职工另行征收。职工凡因疾病、负伤、残疾、年老、死亡和生育等事项,均按一定条件和标准,享受补助工资、医药费、补助金、退休金、抚恤金的待遇以及疗养、休养和其他集体福利。各工会基层委员会为执行劳动保险事业的基层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进行,督导所属各地方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有关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为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机关。《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劳动保险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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