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支付实施办法介绍
在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如 16%)确定以后,假设保值率等于工资增长率,则 35 年缴费年限的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在除以某一除数(办法一规定为 120)后,应能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相对稳定的目标替代率(如56%);二是要能支付相当于社会平均预期余命的年限,即 35 年后应能支付18 年。此外,还应考虑职工退休后每年按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的费用列支问题。实际工作中可能有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种是按“变量给付”计算,即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 120 后的数额作为退休第一年的给付额,以后每年为弥补物价上涨因素影响,另按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提高给付水平,即每年的正常调整机制的增加额从个人帐户的余额列支。假定每年调整的幅度为平均工资增长率的 60%,则个人帐户储存额大致可支付 12~13 年。这与前面分析的 18 年的平均余命尚差 5~7 年支付额。如果不能降低预期替代率(比如把除数 120扩大为 130),又不能提高个人帐户记帐比例(比如把 16%提到 17%)的话,就只能另外从企业征收一笔保险费来满足支付需求;当然也可以通过提高退休年龄缓解这一矛盾,但这又涉及劳动力的总的供求关系问题,决策可能更为困难。
另一种是按“定量给付”计算,即除以 120 以后,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养老金就不变动了。在第一年支付后,个人帐户中尚余 108 个月的储存额,还可继续计息;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类推,均按第一年的月养老金标准给付,大约可支付 18 年以上。但物价上涨的补偿问题总要解决,调整机制总要建立,所以必须另从企业征收一笔保险费。
两种计算方法相比,都需再从企业收费这一点是相同的(或者说除数的问题尚可以再研究)。所不同的是,由于多数人的平均余命长于 12 年而短于18 年,因此按“变量给付”计算,多数人去世时个人帐户中没有余额留给继承入,而按“定量给付”计算,多数人能有余额留给继承人。这一点,需要各地在操作中,根据资金负担能力掌握。
假设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为 16%、“养老基金保值率”等于工资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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