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退休制度经历过几次演变?
我国退体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次演变:
(1)1948 年 12 月 27 日东北解放区颁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时劳动保险条例》,其中对职工退休养老作如下规定:职工退休养老,按本人在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 30~60%养老金。
(2)1950 年 3 月 5 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按通知规定,只适用于过去有退休金的机关,如铁路、海关、邮局等单位职工,没有在全国职工中普遍实行。退休费是一次算清的。
(3)1951 年 2 月 26 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中有关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适用了铁路、邮电、航运三个产业部门及职工 100 人以上的工厂、矿场。退休金由一次发给改为按月发给,标准为本人原工资的 35%至 60%;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原工资的 75%发给。
(4)1953 年1 月 2 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规定》,把实施范围由原来已实行的铁路、航运、邮电等部门及 1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外,扩大到工矿交通企业和基本建设企业单位及国营建筑公司。退休费标准为本人原工资的 50~70%。
(5)1955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费开支的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为本人原工资的 50~80%。
(6)1958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把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办法统一起来,普遍适用于国有、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职员,退休费增加到本人原工资的 50%至 70%。
(7)1978 年 6 月 2 日国务院分别颁发了《关于安排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前者适用于机关职工;后者适用于企业职工。两个办法在退休条件、待遇上基本上是一致的。退休费的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 60~75%。1982 年扩大离休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由退休改为离休。以上两个办法是当前处理职工退休的政策根据。
(8)1991 年 6 月 26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对改革的方针、政策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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