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
1992 年 6 月 23 日劳动部办公厅复函河南省劳动厅,对该厅《关于企业退休职工能否给予开除处分的请示》答复意见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适用范围应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在职职工。企业退休人员已经退出公职、不属于企业在职职工范围,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即企业不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
中、小学教师及幼儿教师退休待遇可否由地方单独处理?
劳动人事部 1985 年 7 月 3 日复函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对该区为稳定教师队伍,“拟规定建国以后任教满三十年的中、小学教师和幼儿教师,退休时仍然领取原来的标准工资的”问题,认为,目前国家为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上作已采取了一些措施,至于可否提高教师的退休费标准,由于这个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国家通盘研究,不宜由地方单独处理。在没有统一规定以前,教师的退休费标准,仍应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退职、退休干部犯了错误如何处理?
1982 年 10 月 29 日,劳动人事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劳人干[1982]160 号)答复:退职、退休干部犯了错误、按退职、退休干部管理范围处理。即:属于原单位管理的。由原单位负责查处;不归原单位管理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组织负责查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1983 年 1 月 12 日,劳动人事部《关于惩戒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3]3 号)答复: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离休后,犯有严重错误,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原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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