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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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宗教团体同对待人民团体应有所不同。在这些团体工作的人员,不宜一般地把他们都看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可否计算为工龄,应根据具体人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属于由党和政府机关调派在这些团体做工作的人员,包括宗教界进步分子中的一些实际上已经作为干部使用的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在这些团体靠自己劳动收入为生的一般职员(如会计等)和勤杂人员,他们解放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3)对这些团体中属于安排、照顾性的人员,只发给他们生活费,他们在这些团体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
(4)原宗教界爱国组织、宗教团体和教堂寺庙雇用的职工,任职期间以固定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时间,可与转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转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宗教界爱国组织、宗教团体和教堂寺庙内的宗教职业者(指神甫、修女、牧师、传道、僧伲、道士、道姑、阿訇、师娘等),其在宗教单位任职期间,以薪金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他们的工龄可以从各教正式成立市级爱国组织之日起计算。
处理此类工龄的计算问题应根据本地各教成立市级爱国组织的具体日期确定起算时间。如上海市各教成立爱国组织的具体日期是:天主教爱国会1956 年 4 月成立;基督教三自爱国会 1955 年 5 月成立;佛教协会 1954 年 2月成立;道协筹委会 1956 年 8 月成立;伊斯兰教上海清真寺管理委员会从1959 年 1 月算起。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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