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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职工退休问题大解析

盛顺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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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规定: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文件的规定,退休工人受聘时,须由原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能聘用。

一、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如何处理符合聘任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离休、退休问题?
  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规定:
  (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
  (2)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3)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退休工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领取少量报酬,能否视为聘用?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文件的规定,退休工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领取少量报酬的,不能视为聘用。
三、退休工人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时其有关保险待遇应由谁来支付?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文件的规定,退休工人在受聘期间,周工伤残或因工死亡时,其有关保险待遇应由聘用单位支付。
四、退休职工的聘用手续如何办理?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文件的规定,退休工人受聘时,须由原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能聘用。
五、离退休人员不服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1992年10月7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职工不服开除处分引起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46号)中规定:企业与离退休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开除离退休人员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因此,对这类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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