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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种情况可以办理离休或者退休?

yas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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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原劳动人事部1985年12月6日劳人老〔1985〕14号文件的规定,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干部,属于薪金制的范畴,不能办理离休也不能享受全薪退休。根据劳人老〔1982〕5号文件规定,在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的规定,据此退职干部不能改办离休或退休。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可否办理离休?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的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①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工作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②当干部的时间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③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二、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粮实物待遇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1985年12月6日劳人老〔1985〕14号文件的规定,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干部,属于薪金制的范畴,不能办理离休也不能享受全薪退休。
三、已经退休的干部能否改办离休?
  据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已经退休的干部,凡符合离休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四、已经退职的干部能否改办离休或退休?
根据劳人老〔1982〕5号文件规定,在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的规定,据此退职干部不能改办离休或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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