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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办理离退休事项的规定

欧阳邦盛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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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96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的规定,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前办理离休。如果系在工作岗位上的干部,不到离休年龄,身体较好,为离休后多搞其他收入而要求提前离休的,则不予准许。

一、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办理离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96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的规定,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前办理离休。
1.因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2.在机构改革中退下来的干部,如虽未到离休年龄但年纪比较大了,身体也不大好,不宜安排一、二线的职务,本人要求离休的;
3.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其年龄已超过50岁可享受离休待遇的配偶(女),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经组织批准,可提前离休随迁安置。如果系在工作岗位上的干部,不到离休年龄,身体较好,为离休后多搞其他收入而要求提前离休的,则不予准许。
二、国家下发了哪些文件对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作出规定?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1994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3〕34号)和199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以及1994年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话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471号)、1995年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情况的通报》(劳部发〔1995〕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劳部发〔1995〕234号)等,对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七资金来源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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