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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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和健康疗养规定
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包括离休干部的疾病医疗和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有病就医时,要优先给予照顾;在离休干部看病难、住院难的地方,有关部门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离休干部应在当地就医,当地诊治不了而必须转外地诊治的,可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办理转外地医疗的手续,但不能违反规定多带陪护人员。病愈后应及时出院,不能以治病为由进行旅游或长期在大中城市宾馆、招待所留住。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疗养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
凡有疗养场所的,要优先安排离休干部。参加健康疗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经本单位组织批准,并经医疗部门检查,确认其健康状况容许,凡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能参加。疗养的时间一般安排15天至20天。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这一级职务的离休干部外出疗养,需家属陪同照顾的,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所需费用,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由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自己联系休养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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