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使用范围及住房面积的掌握
一、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使用范围怎样掌握?
据劳人老〔1982〕10号、〔1983〕20号、老干生字〔84〕18号及财政部〔84〕财办字82号中规定:
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150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下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不能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其使用范围包括:
(1)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补助,补助重点是老年多病、久病、重病、工资偏低,以及生活上临时发生较大困难的离休干部;
(2)节日慰问、重病慰问、茶话会等开支;
(3)组织离休干部参加一些有益于健康长寿的必要活动和陪同工作人员的门票等开支;
(4)1985年1月1日起对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发给学习费20元,过去从由公家给个人订的报纸、杂志等一律改为个人订阅。
二、离休干部的级别与住房面积如何掌握?
据国办发〔1983〕39号、劳人老〔1984〕3号文件规定:
(1)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服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
(2)每户住房数量,以自然间为基本计算单位,以居住面积为辅助计算单位。一般可参照下列标准分配:部长级5间至9间,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副部长级4间至6间,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司局级(含十四级)5间至4间,最多不超过70平方米;处以下离休干部,2间至4间,最多不超过50平方米。平房小宅院不适用上述规定标准,仍按国管局有关规定办理。
(3)“自然间”有大有小,离休干部的家庭同居人口有多有少,所以还规定了“以居住面积为辅助计算单位”。目的是“分得开,住得下”。在规定范围内,人口多的可多住一些,人口少的可少住一些。标准中“最多不超过”的平方米数,是一个最高限制线,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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