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干部享受国家补助费的规定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最低保证数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的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离休费低于124元的,可按124元(六类工资区,下同)领取离休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费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领取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费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领取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离休费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领取离休费。
二、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达前退休,后改为离休的干部,是否还补发安置补助费和建房费?
1983年8月27日,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给北京市老干部局的答复》答复:20在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达前退休,后改为离休的干部,不再补发安置补助费和建房费。但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负责发给离休工资的单位给予适当解决。
三、离休干部享受安家补助费需具备哪些条件?
据劳人老〔1983〕20号、劳人老函〔1985〕7号文件中规定:干部按离休办理的,跨省、地、县安置的,可以发给易地安家费。在本县范围安置的,不属于易地安置,不发安家补助费;家属在外地需随迁的,不属于离休干部本人易地安肯,不发安家补助费。
四、离休干部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条件是什么?回原籍安置的条件是什么?
据国办发〔1983〕96号通知中指出,离休干部的配偶、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在天津、上海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参照本条办理。
就地安置有困难,要求回原籍的离休干部,副省长级以上的或原籍是省会的,可到原籍省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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