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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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线地区离、退休干部的安置有何规定?
三线地区离、退休干部,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安置。
对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安置办法:
(1)在二、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在这类地区工作满20年的退休工人,可在所在地区交通、医疗等条件比较方便的中小城市安置。
(2)在三类区工作的离休、退休人员,就地就近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到本人、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3)有条件的单位,对离休老干部和技术六级以上的退休科技人员,可在比较适宜的城市,修建居住点,予以安置。
(4)凡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凭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民政部门同意安置的证明,准予落户。其中,要求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二、军队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其配偶、子女工作如何安排?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30号文件规定,随军队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安排。
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
对于按规定随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各地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办理,安排工作时尽量照顾到工种及专业对口。随调配偶、子女的调出调入单位可相应增减劳动指标。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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