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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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工龄如何计算?
(1)各级学校的教师、职工和工人,于学校所在当地解放前夕最后所在的一个学校(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以及敌伪、国民党或其他反动党团举办的专门属于军事、政治性质的学校)连续工作的时间,与解放后连续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有的地区解放前夕由于局势不稳定,有的人暂时离开了学校,以后又回来的,凡是离开学校不超过3个月的(不包括暑寒假期),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2)敌伪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大学、中学或小学连续担任工作的正、副校长,解放后仍在该校连续担任工作的,一般前后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有反动身份的则不应计算连续工龄。
(3)敌伪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学校担任训导长、训育主任、军事教官和专任反动政治课程(如党义、公民课等)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4)各级学校的教师、职员和工人,解放后经过办学单位办理过调动手续,并非教职工本人自行离职,在两个以上私立或民办学校的连续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5)企业职工解放后调到学校工作,其在企业的连续工龄和在学校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代课)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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