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离职人员再次工作后的工龄如何计算?

退职、离职人员再次工作后的工龄如何计算?
职工因精简退职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被精简退职前的工作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原则上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离职的,应视具体情节而定。
(1)1961年6月至1963年7月,中央部署和进行了精简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这项工作,对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和商品粮供应,调整国民经济和克服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带来的暂时经济困难,起了很大作用。被精简的职工。包括一些集体企业的职工,当他们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精简以前的连续工龄已按一般工龄处理的,可以改为连续工龄。
(2)解放以后,由于所在私营企业单位歇业而离职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不论是经统一分配参加工作的,还是被政府劳动部门介绍参加工作的,除离职期间不计算工龄外,他们离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离职后在另一个企业当临时工并转为正式工的,除按照上述办法计算连续工龄外,其转正前在该企业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3)因思想落后或因其他原因私身脱离革命或请假不归的,以及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的,再次参加工作后,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计算工龄,自动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个别离职时间较短,且有悔改表现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4)煤矿井下工人在1960年9月30日至1962年9月30日这段时间自动离职或者请假逾期不归,经组织动员或者自动返回原单位继续在井下工作的,自动离职或者请假逾期未归的一段时间不计算工龄,自动离职或请假逾期的时间不满1年的,其自动离职或请假逾期未归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自动离职或逾期的时间满1年和1年以上的,其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上述规定时间以前或者以后自动离职或请假如逾期未归的井下、井上工人,他们返回原单位工作后,其工龄计算仍按正常的有关工龄计算的规定执行。
(5)职工曾经办理过退职手续,包括在《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颁布前领取过一次性退休待遇(实际上是属于退职性质),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工人,其退职前或其第一次退休前的连续工龄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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