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的计算方法

工龄的计算方法
连续工龄的计算方法是,从职工参加工作开始,按实际工作时间跨年度累积计算的,满一个周年才能算1年工龄。计算连缤工龄时,应将国家法定的工休日、节假日、生育假期、6个月内的疾病假期,以及因工负伤和职业病检查、治疗、疗养期包括在内。遇有间断工作时间时,凡间断前后工龄按规定可以合并连续计算的,除间断期间不计工龄外,间断前后工龄按实际工作时间相加累积计算。
计算工作年限时,从职工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按周年计算。因间断工作重新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自重新确定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计算。
过去,在计算退职金、退休金时,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6个月和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根据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时,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统一按“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工龄的办法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退职”的概念与现行国务院关于干部、工人退休退职的两个《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所规定的“退职”概念不同。这里讲的“退职”,是根据1958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办理的,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退职:
(1)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部确实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又不合退休条件的。
(2)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于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
(3)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的时间满1年的。
(4)录用后的6个月内,发现原来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
上述条件,既包括了因诸种原因不适于继续工作的退职,也包括有劳动能力而自愿放弃现有工作的退职,“退职”概念的含义较宽。现行的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两个《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所规定的“退职”概念,已经赋予了特定的含义,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低标准退休”之意,其对象仅限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而言。前后两个“退职”概念不能混淆,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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