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入学情况的工龄计算

1.1970年以前、19701978年、1979年以后入学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
国家职工在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应分别情况处理,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仍属原单位在编职工并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职工在1970年至1978年期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职工在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学习的,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分配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1)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2)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3)50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或被选定)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即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学习或在国内实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注册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_副本.jpg)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