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养老保险承保责任范围

船舶建造养老险也是以船舶为养老险标的的养老险。虽然他承保的是建造中的船舶,承保责任范围也广泛得多,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但既然是承保船舶,与船舶养老险的关系就比较近,一般也总将它视为船舶养老险的一个险种。我国的船舶建造养老险条款是中国人民养老险公司于1982年3月制定的。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在制定船舶建造险条款时也参照了英国伦敦养老险人协会的船舶建造养老险条款,但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承保责任范围
船舶建造养老险承保船舶建造的全过程。所谓船舶建造全过程,是指船舶建造、试航和交付使用,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养老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船坞、停靠码头的整个过程。船舶建造养老险就是承保这一过程中被养老险人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4.船台、支架和其它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5.被养老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6.在被养老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7.为确定养老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有损失,养老险人也予以承担。
8.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
9.救助费用。
10.被养老险船舶因发生碰撞事故应对被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体、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迟延、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但以被养老险船舶的养老险金额为限。
11.被养老险船舶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养老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按保障与赔偿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赔偿,但以被养老险船舶的养老险金额为限。
12.对养老险船舶发生碰撞和其他事故,被养老险人在事先征得养老险人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出的诉讼费用。
根据船舶建造养老险所承保的如此广泛的责任范围,这个险种事实上具有财产养老险、工程养老险、船舶养老险和责任养老险,乃至保赔养老险等多种养老险的综合性质。造船厂作为被养老险人通过投保船舶建造养老险把其在承造船舶期间的一切风险转移给养老险人。但如果造船厂从订船的船东那里收取了大量的预付款或接受了对方提供的物资,那么造船厂与订船的船东双方应作为共同被养老险人联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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