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赔养老险人承保有哪些制约条件?
由于承运人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短少或损坏的责任本项承保责任是保赔养老险所承保的重要的风险之一。本项规定的范围很广,包括不适航或管货过失造成的货损货差、处置受损货物或收货人不提货引起的额外费用。当然,保赔养老险人的承保也有一定的制约条件。
(一)因船东未管好货或船舶开航前不适航引起的货物短少或损坏
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发生短少、损坏和灭失不外乎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承运人凭运输合同可以免责的事项所致;二是由于承运人管货过失或船舶开航前不适航不适货所致。前者的的货损货差,承运人不负责任,往往由货物养老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者的货损货差,则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这种风险又可以转移给船舶保赔养老险人,由保赔养老险人赔偿损失。因此,当货损货差发生后,往往由货物养老险人与船舶保赔养老险人解决。
例如,“嘉兴”轮1987年12月在上海港五区装货,其中第三舱第二层装435桶水银,底舱装1 600吨大米。1988年3月在革但斯克卸水银时,发现一桶水银漏空,少量水银在甲板上延伸至底舱口,船员未采取任何措施,水银渗入底舱大米袋上。卸货后,在波兰某一销售市场发现该批大米已被水银污染,收货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300余万美元,最后以70万美元解决。嘉兴轮的保赔协会542全部予以赔偿。
(二)关于卸下损坏货物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这种费用向保赔养老险人索赔有两个前提:一是这笔费用无法向船舶养老险人或其他养老险人索赔;二是这笔费用不是共同海损费用,否则应该作为共同海损向船舶养老险人索赔。
(三)关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而造成承运人所支付的额外费用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费用应由收货人自己承担,承运人只要适当谨慎的把货物卸岸后,其责任就应终止。承运人只是货物的托管人,在收货人未及时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支付费用使货物存仓保管起来,这种费用往往超过收货人正常提取货物时应付的费用,倘若这部分多支付的费用属于承运人应支付的,那么可以向船舶保赔协会索赔,但保赔协会赔偿的责任仅限于此责任和费用超过货物拍卖残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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