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债与保险基金的关系
政府债务政策与社会保障基金的关系的一般分析为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保险目的,各国都规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当部分或全部都必须投资于政府债券,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另一方面,在社会保障体制中政府对社会成员的保险承诺体现为一种“隐性的债务”,这种隐性债务将来的偿还(即支付保险津贴)不仅取决于筹资和投资运作结果,在体制本身将来无法维持下去时,又是以政府财务作后盾的。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仅和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密切相关,也和政府债务这是从学理上说的。近年来,美国养老保险基金曾大量投资垃圾债券,这是建立在对垃圾债券的信用分析基础上,以期获取高收益。
投资运用政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为满足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政府债券成为首选的和主要的投资工具从构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同层次来看,不论在公营的基本社会保险层次,还是强制性的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的补充性社会保障计划(一般是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抑或是完全自愿性质的个人储蓄、年金计划,对政府债券的投资都占有相当的比重。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国债首先是基金安全性的内在要求,除了纯粹的现收现付或即收即付的筹资体制外,只要存在基金的积累,将这部分积累的基金用于投资就可以获得有助于支付未来保险项目的资金回报,当然这种资金优势在市场经济中是与社会保障基金能用于提高经济增长的生产投资并获得实际回报的情况相联系的。投资于政府债券实际上相当于一种间接的生产性投资,是将社会保障计划的储蓄资金转为投资的渠道之一。政府债券所提供的投资回报远比实业投资稳定得多,投资期限也灵活多样,可以很好地满足社会保障计划的支付需要。更重要的是,政府债券由政府信用作为担保,其高度的安全性符合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首要原则,从而有利于政府社会保险目的的实现,最终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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