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养老保险的特征
人寿养老保险的特征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而养老保险金额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人寿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金额反映了被养老保险人在经济上的需要和可能,它一般根据投保人的交费能力,工作性质,养老保险利益状况,生产水平的需要以及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规定等因素,由投保人自报而订.
一般来说,在人寿养老保险中,养老保险人不限制投保人自己选定的养老保险金额,但是养老保险金额也不宜过高或者过低.如果过高,一方面可能引起道德危险,投机,欺骗或不正常的危险因素;另一方面,交纳养老保险费过多,超过一个人的正常负担,不易坚持按期交费,造成中途失效或退保.如果保额过低,被养老保险人得到的保障过低,就会失去养老保险的意义.
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寿养老保险中不存在重复投保,超额投保,也没有代位求偿权.只要养老保险事故发生,养老保险人就要按照保单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
人寿养老保险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长期合同,短则三,五年,长则十几年,几十年或一个人的一生.;人寿养老保险作为定额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金额,即为养老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约给付的金额.由于人寿养老保险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投保等问题,因此,被养老保险人不论参加哪一种人寿养老保险或先后参加哪几种养老保险,当发生养老保险事故时被养老保险人可以在每一张养老保险合同中分别得到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另外,人寿养老保险属于定额养老保险合同,养老保险人就不能从被养老保险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来代替投保方向过失方进行追索.如果过失方应负过失责任,亦应由过失者将经济上的补偿交付给投保方,且归投保方所有.
无论财产养老保险还是人寿养老保险,一切养老保险合同都必须以投保人对养老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为前提,人寿养老保险可保利益的特点为:①由于人的生命无价,所以对人寿养老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没有金额上的限制.②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养老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此后即使养老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养老保险人将不得因养老保险利益的变化,而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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