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海上养老保险共同海损的条件
共同海损的内容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是共同海损措施造成的船、货本身的损失,称为共同海损牺牲;二是共同海损措施引起的费用损失,称为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必须符合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船舶无须处于或近于因危险而引起的灾难之中。例如,船舶在大海上航行时丢失了螺旋桨,船舶与货物可能暂时没有紧迫的、灾难性的危险,但危险肯定会到来,所以这时船长命令将船舶驶入附近的港口进行修理,因此产生的港口费和修理费应为共同海损费用。又如,船舶货舱起火,如不及时扑救,火势就会蔓延,波及全船,所以因救火所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应为共同海损牺牲。
不可避免出现的危险是指,船舶发生事故或特殊情况时并未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但如不采取措施,最后将不可避免出现给船货带来共同灾难的危险。例如,船舶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逆风行驶,船速剧减,船舶在海上航行日数意外增加,船上携带的燃油消耗过多,剩余部分已不足用于驶往原定港口加油,船舶很快就会处于主机熄火、失去控制的状态,后果不堪设想。发现船上燃油不足以驶往目的港的同时,危险虽不是紧迫的,但根据情况判断,如果不采取应急措施,危险将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采取的绕航避难措施是共同海损措施,由此支出的额外费用为共同海损费用。
臆测的危险不能构成共同海损的危险。例如,船舶虽为恶劣气候所围困,但未遭受损害并仍能照常行驶,在此情况下,船舶驶往锚地避风,就不是共同海损行为,因为仅是担心有危险。又如,在航行中,船长看到货舱的通风孔冒气,误认为是烟,便往货舱灌水,船抵目的港后,发现并未发生过火灾,舱内无任何着火痕迹,因此造成的货物被海水浸泡损失不能称为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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