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主体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与保险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如投保人和保险人)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关系人(如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他们是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人。
1.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险法》第9条第2款说明:“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他(她)应该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保险法》第9条第3款说明:“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也叫承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必须是经过政府审查认可,并准许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
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保险法》第2l条说明:“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人申请赔偿金(或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投保人是以自己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如投保人为他人(如配偶、父母或子女等)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不是同一个人。
受益人也称保险金受领人。《保险法》第21条第3款说明:“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只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才有受益人存在。这是因为,在人身保险风险中有死亡风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死亡,无法行使保险金请求,所以事先将其权利让渡给受益人,这样做可以使被保险人家属或其他关系人不致因被保险人死亡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3.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务大都是通过保险代理人经办,他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中介人。
《保险法》第123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他受投保人的委托,向保险人办理有关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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