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上应该包括哪些事项?
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它是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条文化。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包括的事项有: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其中,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保险事故(人身保险中称为保险事件)发生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或保障)责任。责任免除是指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人不予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即保险合同从生效之日到终止日的时间。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也叫起保日,保险责任从起保日开始计算。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只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才有保险价值概念。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约定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是保险费的计算依据。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代价。《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赔偿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或对人身保险事件给付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的给付可以是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而使另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由过错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均有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保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投保方也应按约履行合同,否则也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可以在合同中载明仲裁条款,一旦发生纠纷时可依此处理;也可另外达成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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